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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房买卖

延期交房一年多 买主讨要违约金遇推诿

开发商延期交房能解除合同么

购房者遇到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情况时,应该及时行使催告权,相应的规定分析如下:

1、购房人如欲解除合同,应当先进行催告。

2、经催告后过了三个月,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的,购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权。就是说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是第一开发商延迟交房;第二经过催告;第三催告后满三个月仍未交房。

3、购房者合同解除权的有效期是从催告日起三个月后开始,一年后结束,即解除权的有效期为一年。在此一年内都可以随时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,超过一年期限,则永久性地丧失了解除权(当然以其它理由如严重质量问题而解除合同的除外)。并且,如果在购房者取得解除权后,开发商有催告购房者行使解除权的,则解除权的有效期缩短为三个月。

以上规定中,两个催告和两个三个月的规定应当区分清楚,一为购房者催告开发商交房,一为开发商催告购房者行使解除权;一为购房者催告后经过三个月取得解除权,一为开发商催告后购房者的解除权有效期缩短为三个月。

鉴于以上的规定,在开发商延迟交房时,不管购房者是不是真的准备解除合同,都应当在开发商延迟交房后立即发函催告,一是在开发商迟迟不能交付房屋时采取的一个应对举措;二是催告后可解除合同对开发商也是一种压力。

催告最好以快递等可保留凭证的方式进行。在没有催告的情况下,开发商长期拖延,是否可以解除合同?依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,应当是不可以的,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。

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,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,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。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,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;延期不行使的,解除权消灭。

延期交房一年多 买主讨要违约金遇推诿

“我于2012年8月在俪晶阁小区买了房子,买房子时与开发商商定,2013年11月15日前交房,延期则赔偿违约金。但是实际交房是在2014年12月,整整延迟了一年多。我们去和开发商讨要违约金,他们却不支付。”4月20日,市民李先生拨打呼和浩特晚报新闻热线反映。

  当日中午,呼和浩特晚报记者在西五十家街华隆公寓见到了李先生。李先生称,2012年8月他在呼和浩特市华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“俪晶阁”小区买了99.48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。签订购买合同时,开发商承诺2013年11月15日前交房,还规定了延期交房要赔偿违约金。“但是实际交房是在2014年12月了,当我提出讨要违约金时,开发商却找理由推诿,希望这个事情能够早日得到解决。”市民李先生说。

  当日,就市民李先生反映的问题,呼和浩特晚报记者采访了俪晶阁小区售楼部苏姓主管,他对记者说:“因为工程进度晚了,所以才出现了延期交房的情况。目前,确实有很多业主在和我们协商解决逾期交房后的一些问题,而且我们也一直在解决。”呼和浩特晚报记者问:“那么这个事情最终如何解决?”时,苏姓主管称,“协商的大门一直在敞开,希望与相关业主面对面协商解决事情。”

  就李先生遇到的问题,记者咨询了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,咨询信访接待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由于目前实行的是商品房预售制度,房屋还未竣工或者还在建设过程中就出售给了购房人。在房屋建设过程中,如果因政策变化、资金等出现问题,就容易出现无法按期交房的风险。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,对延期交房的问题并不能以行政手段去追究开发商的责任。

  但是,购房人在购房过程中和开发商签订有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合同条款对交房的期限及违约责任都进行了明确。如果出现延期交房的情况,开发商必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,责任形式一般为支付违约金。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违约金的数额,可依照《司法解释》的有关规定处理。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,可到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,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